1.车间的一般要求:
车间面积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,布局合理,排水畅通,车间地面应用耐腐蚀的无毒材料修建,防滑、坚固、不渗水、不积水、无裂缝、易于清洗消毒,并保持清洁,排水的坡度为1%~2%,屠宰车间应在2%以上。车间出入口及与外界相连的排水口、通风处,应安装防鼠、防蝇、防虫等设施。排水系统应有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的装置、排水沟底角应呈弧形,便于清洗,排水管应有防止异味溢出的装置以及防鼠网。排水系统的总流向应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。车间内墙壁、屋顶或者天花板应使用无毒、浅色、防水、防霉、不脱落、易于清洗的材料修建,墙角地角、顶角应具有弧度。固定物、管道、电线等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。车间窗户有内窗台的,内窗台应下斜约45度,车间门窗应采用浅色、平滑、易清冼、不透水、耐腐蚀的坚固材料制作,结构严密。按照生产工艺的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,将原料处理、半成品加工、工器具的清洗消毒、成品内包装、外包装、检验和贮存等不同清洁卫生要求的区域分开设置,防止交叉污染。冷却或冻结间及其设备的设计应避免酮体与地面和墙壁接触。车间应设有通风设施,防止天花板上有冷凝水产生。蒸煮、油炸、烟熏、烘烤设施的上方应设与之相适应的排油烟和通风装置。车间内应有适度的照明,光线以不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为宜。检验岗位的照明强度应保持在540勒克斯以上,生产车间应在220勒克斯以上,宰前检验区域应在220勒克斯以上,预冷间、通道等其他场所应在110勒克斯以上。生产线上方的照明设施应装有防爆设施。有温度要求的工序或场所应安装温度显示装置,车间温度应按照产品工艺要求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。预冷间设施温度控制在0℃~4℃,腌制间温度控制在0℃~4℃,分割间、间温度控制在12℃以下,冻结间温度不高于-28℃,冷藏库温度不高于-18℃。更衣室、洗手消毒和卫生间
在车间入口处、卫生间及车间内适当的地点应设置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,配有适宜温度的热水洗手设施及消毒、干手设施。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与车间相连接的更衣室、卫生间、淋浴间,其设施和布局不得对产品造成潜在的污染。卫生间的门应能自动关闭,门、窗不得直接开向车间。卫生间内应设置排气通风和防蝇防虫设施,保持清洁卫生。不同清洁程度要求的区域应设有单独的更衣室,个人衣物与工作服应分开存放。
2.加工设备和设施
车间内的设备、工器具和容器,应采用无毒、无气味、不吸水、耐腐蚀、不生锈、易清洗消毒、坚固的材料制作。其结构应易于拆洗,其表面应平滑、无凹坑和缝隙。容器应有明显的标识或区别,废弃物容器和可食产品容器不得混用。废弃物容器应防水、防腐蚀、防渗漏。如使用管道输送废弃物,则管道的建造、安装和维护应避免对产品造成污染。加工设备的位置应便于安装、维护和清洗消毒,并按工艺流程合理排布,防止加工过程中交叉污染。加工车间的工器具应在专门的房间进行清洗消毒,清洗消毒间应备有冷、热水及清洗消毒设施和良好的排气通风装置。生产线的适当位置应配备带有82℃以上热水的工具消毒设施。
3.屠宰间
屠宰间面积充足,应保证操作符合要求。不得在同一屠宰间,不同种类的动物。浸烫、脱毛、刮毛、燎毛或剥皮应在与宰杀明显分开的区域进行,相隔至少5米或用至少3米高的墙隔开。动物宰杀后,对酮体的修整应悬挂进行,悬挂的动物不得接触地面。各食用副产品加工车间的面积应与加工能力相适宜,设备设施应符合卫生要求,工艺布局应做到脏净分开,流程合理,避免交叉污染。胃肠加工设备的设计、安装与操作应能有效地防止对鲜肉的污染,应安装通风装置,以防止和消除异味及气雾。设备应配有能使胃肠内容物和废水以封闭方式排入排水系统的装置,排空清洗后的胃肠血用卫生的方法运输。胃肠产品应设有的预冷间、包装间,并应设有专门区域用于暂存胃肠内容物和其他废料。如皮、毛、角、蹄等在屠宰的当天不能直接用密封、防漏的容器运走,应设有专门的贮存间。车间内应留有足够的空间,以便于实施宰后检验。猪的屠宰间应设有旋毛虫检验室、并备有检验设施。企业应设立兽医办公室,配有相应的检验检疫设施和办公用具。